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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回复】(56)警车多次私用,司机被“炒鱿鱼”,管这事儿的也……

2017-08-20 三湘风纪

网友举报


近日,“四风”举报一键通收到网友举报,称“贴有法院警车标志、车牌为“湘CA023警’的金杯车,在下班时间19:00停在湘潭县梧桐小区内一饭店旁,涉嫌违规公车私用”。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湘纪君对该举报件进行了交办,

看湘潭市纪委的调查处理情况。


调查情况


警车私用,司机被通报

经查,7月11日15时,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湘CA023警”到市看守所办理公务。17时07分,返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车人(两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坪下车。17时08分,劳务派遣合同工司机彭锦川擅自驾驶该车到湘潭县易俗河某小区会见其同学。17时46分,停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小区。21时53分,离开该小区。


在认定彭锦川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公车私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扣发彭锦川绩效考核奖金500元,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要求彭锦川承担本次用车的油料费用50元,责令彭锦川作出深刻检讨,并于7月20日在全市法院系统进行了通报。


通报当天,居然再次私用

调查组发现,通报的当天(7月20日)中午,司机彭锦川违规驾驶“湘CA023警”回家(雨湖区江麓技校某小区)。此外,7月27日中午,彭锦川再次违规驾驶“湘CA023警”回家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的行政科对彭锦川顶风违纪行为不知情。相对固定用车单位刑一庭对彭锦川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也不知情。


调查组还发现,执法执勤公车“湘CA023警”的管理使用比较混乱,出车没有派车单,使用也不需要登记。


处理决定


司机“炒鱿鱼”,领导被问责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解除与彭锦川的用工合同,将彭锦川退回金丰人力资源公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公车私用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科副科长宾湘林、刑一庭副庭长唐铁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修订了公务用车特别是警车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严明纪律、责任到人,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还约谈了分管行政科、刑一庭的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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